王宠惠 中华民国 第21任国务总理 任期 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1922年7月31日-9月19日间代理) 总统 黎元洪 前任 唐绍仪 继任 汪大燮 中华民国 第1任司法院院长 任期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总统 蒋介石 前任 居正 (行宪 前末任)继任 谢冠生 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代理行政院院长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 前任 孔祥熙 (代理)继任 孔祥熙 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第1任司法院院长 任期 1928年10月8日—1931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主席 谭延闿 蒋介石 林森 继任 伍朝枢 中华民国 第6任大理院院长 任期 1920年8月14日—1921年12月27日国务总理 靳云鹏 颜惠庆 (代理)梁士诒 前任 董康 继任 董康
中华民国 第1届国民大会代表 任期 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选区 广东省 东莞县
个人资料 出生 (1881-12-01 ) 1881年12月1日 英属香港 逝世 1958年3月15日(1958岁—03—15 ) (76岁) 中华民国 台湾省 台北市 籍贯 广东 东莞 国籍 中华民国 政党 中国国民党 宗教信仰 新教 (信义宗 )
获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 大律师 资格(1905年)
复旦大学 副校长
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海牙国际法庭副法官(1923年-1924年)
“国民报”创刊人(1901年)
海牙国际法庭法官(1932年4月-1936年1月)
(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第一任)总长(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美国律师公会 学报编辑(1903年)
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之一(1921年)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总长(1921年-1922年)
(北京政府)国务总理(1922年9月19日-1922年11月29日)
(国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长(1927年10月12日-1928年11月13日)
(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1年4月3日-1948年6月24日)
(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大理院院长(1920年-1921年)
《联合国宪章》起草人之一(1921年4月)
法律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
广东独立协会创办人
司法院(第一任)院长(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国民政府委员(1927年-1947年)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广东省东莞县选区)(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国民政府)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委员(1946年)
(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1931年)
(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委员(1929年)
(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委员(1929年)
(国民政府)外交委员会委员(1928年)
(国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1927年)
(国民政府)关税委员会委员(1927年)
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会科学组,1948年第1届)
王宠惠墓园 王院长宠惠先生墓碑
位置 台湾 台北市 士林区 临溪路70号类型 登录等级:直辖市定古迹 登录种类:墓葬 评定时间 2014年9月23日
详细登录资料
王宠惠 (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 ,广东 东莞 人,生于香港 。中华民国 政治家 、外交家 、法学家 。曾担任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中华民国司法总长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国务总理 、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 、中华民国第1任司法院院长 、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 等政府要职。
北洋大学颁发予王宠惠 的钦字第一号考凭
1881年12月1日(光绪 7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于一个新教 家庭。祖父王元深与父亲王煜初皆为礼贤会传道人,二人后受香港信义宗巴陵会差派,在香港伦敦会道济会堂担任牧师。王宠惠自幼学习英文 ,是香港圣保罗书院 校友。香港大学 首位华人教授、病理学家王宠益 (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绪21年),14岁时入北洋大学堂 二等学堂(今天津大学 前身)法科预科。1900年(光绪26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内大学(或专科、大学预科)文凭者。此后他任上海 的南洋公学 教官。
1901年,他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政治。在日本,他发起成立国民会 ,并任《国民报》英文记者,后来他还与冯斯栾 、郑贯一 、冯自由 等发起组织广东独立协会 。1902年他留学美国 ,1905年于耶鲁大学 获民法学博士 ,留学美国期间,曾为美国律师公会 学报 编辑。此后他到欧洲研习法学,于英国 伦敦 中殿律师学院 获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 大律师 资格,成为德国 柏林比较法学会 会员。
1904年(光绪30年),他同访问美国 纽约 的孙中山 (孙中山)会面,他协助孙中山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 )英文稿并发表。翌年,中国同盟会 成立,王宠惠加入。1907年,他翻译的(1896年版)德国民法在伦敦出版,[1] 为英文译本之首,该译本不仅比曾留学德国的美籍学者Dr. Walter Lowery的译本更早,其评论亦较佳。[2] 浦薛凤 教授评王的译文“简洁而更为正式,合于法律条款之体裁,而在选字措词,更为确切明白,不容曲解误会。”“句斟字酌,意义明确,气韵平衡,流利自然。易词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无洋人执笔之牵强痕迹,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风格。”[3] 1911年(宣统 3年)9月归国,不久辛亥革命 爆发,王任上海都督陈其美 的顾问。在南京 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会议中,王作为广东代表出席,被推举为会议的副议长。
北京政府时期 [ 编辑 ]
1912年(民国 元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 成立,他被任命为外交总长。3月,袁世凯 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组织第一次唐绍仪内阁 ,王转任司法总长。后来唐因同袁对立而辞任,王也随同辞职。此后,他任孙中山创设的铁路总公司顾问,并任复旦大学 副校长,研究宪法。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企图引诱他支持,被他拒绝。
袁世凯死后,他赴北京 。1917年(民国6年),他就任法律编查会 会长及修订法律馆 馆长,于后者任内主持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920年(民国9年)他任大理院 院长、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委员会会长。1921年(民国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 、顾维钧 作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华盛顿会议 。
归国后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诒内阁 司法总长。翌年5月,他和胡适 等人在《努力周报 》上共同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说明宪政的实行需要有好人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 吴佩孚 的支持下署理国务院总理 ,组成王宠惠内阁 ,人称“好人内阁”[4] 。当时直系内部“津保派 ”的曹锟 同“洛派 ”的吴佩孚对立激化,王宠惠遭到津保派责难。同年11月,财政总长罗文干 被总统黎元洪 命令逮捕,王宠惠内阁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此后,1923年(民国12年),他任海牙 常设国际法院 法官。1924年(民国13年),他任孙宝琦内阁 司法总长。翌年,他任修订法律馆 总裁。后来,中国国民党 北伐 机会高涨,他重回国民党方面,任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以后,他曾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
国民政府时期 [ 编辑 ]
1928年,王宠惠任国民政府 的首任司法院 院长。翌年,他再度当选国际联盟 的常设国际法院 法官。他留在国内,11月兼任内外债整理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他奉蒋中正 之命,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其后,国民党内蒋中正同胡汉民 的对立激化,王宠惠为了回避,到海牙 就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36年,他辞去法官职务。1936年底,他回国,赞成西安事变 和平解决。
1937年1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补选马相伯 、王宠惠为国民政府委员[5] :5338 。3月8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到部视事,演说称:“国家之领土与主权必须保其完整,国际关系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原则下”,对日“循和平路线,力谋友谊之增进”[5] :5380 。4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准蒋续假两月,由外交部长王宠惠代理行政院长[5] :5394 。4月5日,王宠惠在中国国民党中央纪念周宣布外交方针称:“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之下,我们诚意的希望与各国增进国际关系。”[5] :5398 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长王宠惠视事;秘书长翁文灏 出国期间,魏道明 暂代行政院秘书长[5] :5399 。5月15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访外交部长王宠惠,告知英日会谈情形[5] :5426 。中国抗日战争 爆发前的在任期间,以横滨正金银行 儿玉谦次 为团长的日本实业家访问中国,同中国实业家会谈。儿玉访华团归国后,儿玉谦次向日本外相 佐藤尚武 提出取消冀东政权 并废止冀东特殊贸易;儿玉访华团成员大日本制糖 社长藤山爱一郎 也向任大藏大臣 的岳父结城丰太郎 转达了信息。淞沪会战 爆发后的1937年8月14日,王宠惠领导的外交部放弃了被揶揄为“不抵抗政策”的对日绥靖政策,转而发表抗日声明。1941年4月,王宠惠担任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后,他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 秘书长。1943年11月,王宠惠随蒋中正出席开罗会议 。1945年,在旧金山 召开的《联合国宪章 》制定会议上,王宠惠作为中华民国 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宠惠出席制宪国民大会 ,参与《中华民国宪法 》的制定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组织外交研究委员会,推定委员23人,计有王宠惠、孙科等,旨在研究当前中国外交问题[5] :8311 。同年,王宠惠以广东省 第一高票,在家乡东莞县 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
1948年3月,当选为中央研究院 第一届院士 ;同年6月,蒋介石提名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石志泉 为副院长,获监察院 投票同意[6] :55 。翌年,国府迁台 ,他经香港 到台湾 。
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宠惠堂
王宠惠墓园
1952年,王宠惠任东吴法学院 董事长。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在台北 病逝,享年76岁;死后安葬于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后山墓园[7] 。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行政大楼“宠惠堂”即是纪念王宠惠而得名。
谢瀛洲 编:《困学斋文存》,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年。
《宪法刍议》
《译德国民法》
第一任妻子杨兆良,生子王大闳 ;第二任妻子朱学勤。
参考文献 [ 编辑 ]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 浦薛凤:《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浦薛风:《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高拜石 正中书局版 <新编古春风楼琐记>(十一) P252
^ 5.0 5.1 5.2 5.3 5.4 5.5 5.6 李新 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北京: 中华书局 .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
^ 陈布雷 等编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 1978-06-01.
^ 徐明松、倪安宇. 靜默的光 低吟的風 王大閎先生. 远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中文(台湾)) .
书籍
延伸阅读 [ 编辑 ]
[ 在维基数据 编辑 ]
《游美同学录·王宠惠 》,出自《游美同学录》
在维基共享资源 阅览影像
外部链接 [ 编辑 ]
中华民国 (北京政府 )
前任: (创设)
司法总长 1912年3月-7月
继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司法总长 1921年12月-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 6月起罗文干 代理)
继任: 张耀曾
前任: 黄炎培
教育总长(署理) 1922年8月-9月
继任: 汤尔和
前任: 程克
司法总长 1924年1月-9月
继任: 张国淦
前任: 黄郛
教育总长(未就任) 1926年5月-6月
继任: 任可澄
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
前任: (创设)
司法部部长 1927年7月-1928年3月 (魏道明 代理)
继任: 蔡元培
前任: (创设)
国民大会代表 (广东东莞选区)1948年3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继任: 李扬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长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继任: 谢冠生
1926年1月16日-1929年3月26日
中央执行委员 候补中央执行委员
白云梯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毛泽东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许甦魂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周启刚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夏曦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邓演达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韩麟符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路友于 (1928年2月已故出缺)
黄实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董必武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屈武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邓颖超 (1928年2月开除党籍)
王乐平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陈嘉佑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陈其瑗 (1928年2月停止职权)
朱霁青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丁超五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何应钦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陈树人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褚民谊 (1928年2月递补中央执行委员)
缪斌
吴铁城
詹大悲
陈肇英
中央监察委员 候补中央监察委员
1927年9月-1928年2月
1928年2月-10月
1928年10月-1931年6月
1931年6月-12月
1931.6选任:蒋介石 (1931.12辞职)
1931.12代理:林森
国民政府委员
1931年12月-1943年9月
1932.1就任:林森 (1943.8逝世)
1943.8代理:蒋介石
国民政府委员
1943年9月-1947年4月
1947年4月-1948年5月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当选
数理组 28人 生物组 25人 人文组 28人